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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给予李玉华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

来源:清风连云  时间:2021/8/12 9:25:14

 

李玉华,男,汉族,19732月生,江苏东海县人,在职研究生学历,1995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,199510月参加工作。历任区法院书记员、助理审判员;20063月,任区法院审判员;20093月,任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;20109月,任区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副庭长(主持工作);20137月,任区法院审委会委员、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副庭长(主持工作);201310月,任区法院审委会委员、办公室主任;20174月,任区法院审委会委员、执行局负责人;20184月,任区法院审委会委员、执行局副局长(主持工作);20199月,任区法院审委会委员、执行局局长。202012月,免去审委会委员、审判员职务。

李玉华作为党员领导干部,利用职务便利和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,通过其本人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,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,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,涉嫌受贿罪。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202012月,经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,并报区委批准,决定给予李玉华开除党籍处分。将其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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