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给予李玉华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
来源:清风连云 时间:2021/8/12 9:25:14
李玉华,男,汉族,1973年2月生,江苏东海县人,在职研究生学历,1995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,1995年10月参加工作。历任区法院书记员、助理审判员;2006年3月,任区法院审判员;2009年3月,任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;2010年9月,任区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副庭长(主持工作);2013年7月,任区法院审委会委员、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副庭长(主持工作);2013年10月,任区法院审委会委员、办公室主任;2017年4月,任区法院审委会委员、执行局负责人;2018年4月,任区法院审委会委员、执行局副局长(主持工作);2019年9月,任区法院审委会委员、执行局局长。2020年12月,免去审委会委员、审判员职务。
李玉华作为党员领导干部,利用职务便利和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,通过其本人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,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,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,涉嫌受贿罪。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,2020年12月,经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,并报区委批准,决定给予李玉华开除党籍处分。将其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