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给予李玲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
来源:清风连云 时间:2021/8/12 9:29:12
李玲,女,汉族,1970年4月生,江苏连云港人,在职研究生学历,1989年12月参加工作,200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。历任连云港港务局供电公司值班员,连云区法院打字员、书记员、助理审判员、审判员;2009年3月,任连云区法院执行局执行二科科长;2015年1月,任连云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;2020年9月,免去执行局副局长、审判员职务。
李玲作为党员干部,违反群众纪律,充当涉恶集团“保护伞”;违反国家法律法规,利用职务便利,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,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涉嫌受贿罪。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二十三条、第二十七条、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和2003年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,2020年10月,经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,决定给予李玲开除党籍处分。将其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。